今天律霸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近年來隨著國家越來越好的發展,在各個位置上的高管們難免開始有了小動作,受賄是大家都不陌生的詞,不陌生但不代表很明白,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如何認定受賄罪?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本罪的構成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同時還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所謂索取,是指行為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是否為被索取財物者謀取了利益為條件。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所謀取的利益,對行賄人來說,可以是其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應當獲取的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認為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論該利益是否得到實現。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的相關法律內容,如果您對受賄罪的概念還不是很清楚或者你還有關于受賄罪的其他問題如:受賄罪和行賄罪的聯系、受賄罪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請聯系律霸,我們專業的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做法律上的解答。
受賄罪能否取保候審
行賄受賄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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