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
根據情況不同時限不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主要的涉及時限的條款有: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上的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因此實際時間比日歷日長。此外,送達也需要時間。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光自己努力是不一定能得到好的效果,還需要對方配合處理才行,建議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要能夠清楚這一點。律霸網上面有許多幫助處理交通事故爭議的的律師,有需要的人們不妨來網站上咨詢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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