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基本理論,風險自交付時轉移,盡管倉單的交付不是貨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義,所有權的轉移得到了實現,風險的轉移也隨之完成。
2、倉單僅具有單純的物權效力
倉單畢竟只是低層次的有價證券,它遠不及于票據,倉單的交付只對于那些由倉單而發生的權利以及對于倉儲物上的權利而具有物權轉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權利關系,比如票據上的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3、倉單具有物權的排他性
在同一倉儲物上,不能存在兩份或多份內容相同的倉單。這是一物一權主義所決定的,即使在混藏倉儲合同的情況下,也只能理解為各倉單持有人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現兩份或多份倉單請求給付,則應當以最先簽發的倉單為準。
4、倉儲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倉單仍然具有物權效力
除盜竊、搶奪、拾得遺失物等違背所有權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將物儲存、保管于保管人,則據此取得的倉單同樣具有物權效力,即在倉單交付時,被背書人基于倉儲物已經交付儲存與保管的事實,相信背書人即為倉儲物的所有人,則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取得倉儲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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