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為:
1、有效性較差。由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身兼立法與監督二職,一般說來,它總是傾向于認為自己通過的法律是合憲的、周全的,否則也就不會頒行了。這必然造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會重視對自己頒布法律進行的監督。
2、時間不足。全國人大每年開一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開一次會,會期短,職能卻分別多達15項、21項,根本無法適應憲法監督的經常性需要。
3、人員素質不適應。憲法監督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而全國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絕大多數不熟悉憲法和法律。
4、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憲法監督程序、憲法訴訟的具體規定,憲法監督的可操作性差。
因此,無論是從憲法監督的理論還是從憲法監督的實踐,無論從憲法監督的規范還是從公民的監督意識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是薄弱的,不完善的。
二、我國憲法監督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1、撤銷違背憲法的法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違憲決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決議;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制定的同憲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撤銷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違背憲法的不適當的決定;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撤銷同級人民政府違背憲法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6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違背憲法的不適當的決議。
2、不批準違背憲法的法案;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違背憲法規定而不予批準;
(2)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違背憲法規定而不予批準;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監督主要通過違憲審查完成,體現在事前審查及事后審查上。雖然監督制度發揮的作用很大,但是其存在一些缺陷,導致監督效果不佳,效率不高。鑒于這種情況,今年兩會期間在憲法修訂方面,設立了國家監察委員會,進一步落實憲法監督。
2020全國兩會憲法修改的內容是什么?
憲法原則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憲法修改的部分內容的建議有哪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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