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辦案結案是有時間限制,一般不超過三十天時間。接處警,接受報案,立案,調查取證,告知,作出處罰決定(或出具調解協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準許,能夠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判定的期間,不計入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
但在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需要看具體案件而定。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般公安機關辦案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不能超過三十天的,但是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經批準后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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