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任期兩屆國的國務人院有哪些?
憲法規定不得連任兩屆的國務人員有: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3.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5.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于國家領導人,我國憲法規定,特殊問題除外,一般是兩屆,每屆5年,供給10年。總理、主席在10年期限到后就不能繼續參加選舉,為了保護成里保護性政治集團的措施。特殊環境下可以連任。最新憲法則沒有規定國家主席連任次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一、《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十六條:
1、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2、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3、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4、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我國前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等相關要職人員不得連任兩屆,一屆任期為五年。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席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選舉產生,最新憲法沒有規定國家主席的連任次數,可以連任兩次及其以上。雖然沒有連任兩屆的規定但仍受到全國人民的制約。是時代革新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國家的發展。
憲法原則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修改的部分內容的建議有哪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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