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由誰報案
挪用資金罪屬于非自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去報案或起訴。但如果企業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報案或起訴的話,那么作為公訴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挪用資金的具體表現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注意,在這里被挪用資金的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時間上超過三個月未還,這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缺一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挪用時間不超過三個月也能定挪用資金罪。所謂“營利活動”,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為,至于其是否實際獲得利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這里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有哪些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有:
1、公司;
2、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
(4)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目前,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資金違規交叉,財產混同,是引發挪用資金罪最大誘因。尤其是一些財務制度不規范、審批程序不嚴格、制度架構不合理的小企業,最為多發。這些資金進入個人賬戶,或為公司進行理財,或為偷逃稅款,或以個人名義開展公司經營,往往是資金由公司賬戶進入個人賬戶時經過口頭授權,但沒有正規留存的授權資料,事后一旦產生糾紛,其他合伙人反水,極易引發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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