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欠條還是職務侵占嗎
不會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
犯罪客體
(一)職務侵占罪的客體
犯罪客體是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侵害的一定的社會關系。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基于物權而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物的支配關系。從積極方面理解,表現為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消極方面理解,表現為獨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奪和妨害的權利。職務侵占罪的犯罪行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上述權利,而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用、處分等權利。
(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是指本單位的財物。從法律屬性上分析,本單位財物不僅指單位所有的財物,而且應包括單位“村有”的財物,即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其與侵占罪的區別,后文祥論。從自然屬性分析,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司法實務中,難點在于是否把無形財產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無形財產指不具有自然形態,但能為人們提供某種權利并帶來利益的財產。梁慧星教授對“物的觀念之擴張”有如下認述:由于實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對電熱聲光等能的廣泛利用,迫使法律擴張物的概念。于是,電熱聲、光等自然力,亦被拆為物,而不拘于“有形”。但權利仍不包括在內。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物的觀念之擴張”理論,無形財產應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人為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商報權、功作權和商業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財產,也不同于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這類無形財產不應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應根據具體情況以侵犯知識產權罪定罪量刑。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這個和公司打了借條是不屬于非法侵占的行為,也就無法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如果說工司方面要起訴的話,自己可以帶上借條來作為有力反駁證明,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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