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和憲法的區別包括哪些?
法律和憲法的區別包括法律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不同。根本法既憲法,它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國體、政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而在一個國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們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有比較高的嚴格的程序要求。
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法律有廣狹兩層含義,一是指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在上述中提到的“法律”是指普通法,就是指憲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其制定程序也沒有憲法那樣嚴格和復雜,其內容涉及的是某一類社會關系。
憲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就是:法律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不同。根本法既憲法,它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國體、政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而在一個國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們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有比較高的嚴格的程序要求。
二、我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法律特征?
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著一個國家有關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問題。這是就憲法與普通法律相比較,普通法律的內容只涉及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問題,相對于整體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會現象和法律關系。當然,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只是確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定原則。就其內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羅萬象地對所有問題都加以羅列,也不可能對每一事項都作出具體而詳盡的規定。據此而論,憲法確實不是法律匯編和法律大全,而僅僅是根本法。因為如果任何問題都由憲法作出詳盡無遺的規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談不上什么法律體系了。
2、在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一特征應當說是由第一個特征所決定的。因為當一個階級取得革命勝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權時,之所以要制定憲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國家最高法的形式確認革命斗爭的勝利成果,調節統治者內部的相互關系,以鞏固本階級的政治統治,并規劃其將來的發展,最終實現其經濟利益。因此,近代各立憲國家總是把一國之內帶根本性的重大問題明確規定在憲法中,并明示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求得到舉國上下的一體遵行,維護整個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國現行憲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莊嚴宣告:“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這便是說,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法律。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較普通法律更為嚴格。我國《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又規定:“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和法律在我們國家都是必須得到遵守的,一旦違反的話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相對來說憲法和法律存在著一些不同,比如說在法律效力上面,憲法的效力是最高等級的,其次就是在制定主體和制定的程序方面,都存在著諸多的差異。
修改憲法內容是主要有哪些?
2020全國兩會憲法修改的內容是什么?
憲法原則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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