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7月,陳某(男)與他人成立一家服裝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緊張欲四處借款,在這過程中陳某通過微信認識了劉某(女)并很快建立男女朋友關系。8月,陳某以父親病重為由先后3次向劉某借款人民幣5.1萬元,陳某出具了借條。可不到一個月時間,劉某發現陳某之前有女朋友且未分手,便要求陳某償還借款,陳某表示資金回籠后第一時間償還。但劉某覺得自己感情受到欺騙,以陳某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很快刑事立案,并將陳某刑事拘留,后經陳某家屬申請,對其辦理了取保候審。
律師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某虛構借款用途的借款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筆者認為陳某雖然對劉某稱借款系為父親治病,但將款項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且向劉某出具了借條,有歸還的意愿,故只能認定陳某虛構了借款用途,而不能據此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該行為只是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雖然與一般民事欺詐行為采取的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都是使己方獲得了非法利益,而令他人遭受了經濟損失,但并非只要行為人采用了欺騙的方法就可認定該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與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在行為的實際履約能力、目的和方式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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