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如下:
第三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前增寫“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協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三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
第三十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
第三十五條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后增加“堅持和平發(fā)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zhàn)略”;“發(fā)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fā)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十六條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第三十七條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
第三十九條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第四十條 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一條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第四十二條 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 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六)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第四十五條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條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修改為“(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jiān)察等工作”修改為“(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本省、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八條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九條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五十條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jiān)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jié),作為第七節(jié)“監(jiān)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
眾所周知我國的憲法已經修訂很多次了,在修改憲法之前有關政府都會體察民情,收集老百姓的建議,然后聚集大家的智慧。其實修訂的目的在于,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的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勢。希望更多的小伙伴了解中國憲法。
修改憲法內容是主要有哪些?
國外修改憲法對世界可能有哪些影響?
憲法修改的部分內容的建議有哪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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