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偵查與逮捕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了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后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后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后,后果有兩個,就是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后,后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后,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批準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對于立案偵查和逮捕程序都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個階段,一般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案偵查,在確實了犯罪事實后,才會對需要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司法審理的需要而定上,如果當事人不需要批捕的,則可以不批捕。
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1-01-09不還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辯權
2021-01-29土地劃撥協議怎么寫
2020-11-28被執法人員毆打怎么辦
2021-03-18車禍老人因其他病死亡還賠錢嗎
2020-12-19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有哪些
2021-03-05施工過程中受傷的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
2020-12-28繼承開庭到判決多長時間
2021-02-05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的情形
2021-01-02遺產繼承唯一法定繼承人還用公證嗎
2020-11-17治安管理處罰有哪些種類
2021-01-04兼職是雇傭關系嗎
2020-12-05房屋所有人可以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嗎
2021-03-22普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2021-01-20什么情況公司不能勸退員工
2021-03-22飛機航班延誤賠償規定
2020-12-04私家車投保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
2021-02-24論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
2021-03-02如實告知規定對保險業提出新要求
2021-02-13交通責任認定書下來保險就可以賠款嗎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