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督查立案偵查有條件有哪些?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特點
環境行政處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范規定的屬于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托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范行為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范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范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范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保就是屬于環境的保護,如果違反了我國的環保那么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對于執法人員在進行立案時候也需要有合法的條件才能更好的辦理;同時還要有犯罪的事實才能進行審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流程的。
環境污染的種類有哪些?
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
城市環境污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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