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查自己是否已被立案偵查?
可以向公安機關機關直接咨詢處理,立案偵查是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在訴訟法中包括立案和偵查兩個章節,立案與偵查是兩個不同的訴訟階段。立案又稱立案階段或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和立案。立案又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立案包含受案、初查和立案,狹義立案指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了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實,抓獲犯罪人,而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
立案偵查是訴訟案件調查取證的第一步,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在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和掌握的相關證據來進行處理,如果造成了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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