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總則上規定有明確的姓名權,那么民法總則的子女的姓名權是如何定義的,根據我們國家的民法總則的相關條文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姓名權沒有關于姓名該性的規定。詳情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的具體介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3月15日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沒有關于“姓名該姓”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三、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法律解釋”,規定“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這里我們就能夠意識到,對于姓名權的一些相關具體事宜民法總則上是怎么規定,其實對于子女的姓名權問題并沒有明令的規定,必須一定要隨誰的姓氏,這就能夠說明我們的法律是比較連續貫通的,以上就是關于民法總則的子女的姓名權是如何定義的。
姓名權立法解釋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什么權利?
民法總則關于欺詐是如何規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訴前調解可不可以聘請律師
2020-11-19死刑冤假錯案如何賠償
2020-12-08收購一家公司需要變更章程嗎
2021-03-07交通事故神經性損傷能鑒定嗎
2020-12-25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1房企破產后購房者要回購房款嗎
2021-03-04法律中規定的雇傭關系是怎樣的
2021-03-21分居后還貸法律怎么規定
2021-02-09手寫房屋放棄繼承書可以反悔嗎
2021-01-29房產抵押擔保是否必須公證
2021-01-12老師打破學生頭,學校有責任嗎
2021-01-29拆遷房產證過戶需要什么證件
2021-02-04無房產證房屋可以抵押嗎
2020-12-18臨時搬運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2021-03-25頂替別人上班能否確認勞動關系
2021-03-17實習期離職需要提前多久
2021-01-06年假是按工齡算還是按入職日算
2021-03-06個人所得稅沒有繳納稅務局會如何處罰
2021-01-20離婚訴訟中,以夫妻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應如何分割
2021-01-21保險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