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存在職務侵占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并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于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賬,但未來得及結賬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夫妻之間指的是雙方個體這個情況下是不滿足職務侵占的立案標準的,如果自己是公司員工侵占了公司的財產,那么自己構成的就是如何侵占罪,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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