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占能追訴判刑嗎?
只要對方拒不歸還,數額較大,就能提出訴訟。
構成特征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對象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行為特征
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侵占罪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提出民事訴訟并且贏了官司,但是對方不執行判決,你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拒不歸還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你還有相關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相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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