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過程立案偵查的流程是怎樣的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為依據,即必須有一定的材料來源。
(一) 受理刑案的材料來源
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的報案或控告;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
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的一般程序
1、認真對待、全面接受。
2、對報案人員說明法律責任,防止誣告、錯告
3、詢問案件有關情況。
4、接受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并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應急性的處理。
5、制作筆錄或錄音。
6、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二、初 查
簡單地說就是偵查機關對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審查。目的: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以及是否屬于受案機關的管轄范圍。
(一) 初查的內容
從實體上審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從法律上判斷,對于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從程序上判斷該案是否屬于受案機關的管轄范圍。
(二) 初查后對案件的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應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屬于受案機關的管轄范圍的,予以立案,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
(2)認為有犯罪事實并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受案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規定,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首選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3)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公安機關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1條規定,對于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要制作指定管轄決定書。
三、立 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判明有無犯罪事實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一章中規定了 "立案"程序。
四、偵 查
(一)選擇偵查途徑
(二)摸排偵查線索
(三)確定犯罪嫌疑人
(四)突破偵查僵局的方法
(五)突破嫌疑對象,查獲犯罪證據
(六)審查判斷證據
五、破 案
破案是指所偵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及其犯罪嫌疑人已經查證確實,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將犯罪嫌疑人拘捕歸案的活動。可以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條件下,進一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實。
六、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等有權偵查的機關,對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偵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可以說立案偵查是兩個不同的活動,只有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時候才會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的那么是不會進行立案的,所以連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律條件才會手里,立案之后就會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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