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是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須對雙方進行調解,無論如何也要確定一個賠償金的數額。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五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是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一些法規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事故中無責任也可能承擔賠償
在以前的交通事故處理中,只要事故認定中不負責任,就不承擔賠償義務,但在新法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的事故,無論機動車是否有責任,都要賠償對方,這是新法“以人為本、保護弱者”精神的體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體現了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要多長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暫扣車輛最長40天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暫扣責任方的肇事車輛,責令事故責任方預付事故賠償金,一旦對方拒絕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的,事故車輛可以長期扣下去,沒有時間限制,新法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既保護了傷者的權益,又體現了對車主利益的保護。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20天,檢驗鑒定后車輛立即放行。
上就是小編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法定程序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調解并不是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所以如果你不想進行調節也是可以的。讀者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想要咨詢律師的話,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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