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了成年人未成年人,限制性行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內容。那么關于民法總則規定8歲為限制性行為能力人對嗎?民法總則將原來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六周歲上調至八周歲,因為認為六周歲的認知能力還是有很大的不足。
一、民法總則規定8歲是限制性行為能力人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原定六周歲 現擬改為八周歲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六周歲。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兒童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八周歲為宜;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現行十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六周歲。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在現階段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修改為八周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
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有代表提出的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民法總則草案中擬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通過后 新法將優于舊法
民法總則草案經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后,下一步將進行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等各分編的編纂工作。在各分編編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規定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二、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換”
1、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并指定新的監護人。
因為《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近年來,虐待孩子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總則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雇”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民法總則規定8歲是否為限制性行為能力人?八周歲現在該為限制性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以前規定六周歲為限制性行為能力人,但是現在認為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還不足以分辨很多簡單的事情,所以。認為有必要上調至八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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