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礙作證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并且要具有嚴重情節,才能構成本罪。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后,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于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
二、妨害作證罪應該怎么認定?
(一)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復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并且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
根據有關規定來看,妨害作證罪屬于舉動犯,因而此罪的立案標準就是暴力妨礙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的行為。可見該行為為是對國家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的破壞,另一方面也對公民依法作證權利的侵犯,因而此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多種。而要是司法工作人員被認定構成本罪的話,按照規定需要從中進行處罰。
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有哪些
妨害作證罪的情節嚴重條件
妨害作證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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