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中肯定有過關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自己完全進行辨認的成年人然后犯錯的事情,對于這種事情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解釋規定的,就是在我們國家的民法總則上面。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就是這樣規定的,那么具體內容是什么呢?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一、民法總則怎么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況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其他與該公民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申請認定時除了應當提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需要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雙方關系的資料外,還需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如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因處于植物人狀態無意識等。
二、什么是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根據公民的意識能力或者智力狀況確定的,一種從年齡上推斷公民的心智尚未發育成熟。近期的人大代表會議中提出了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降為8歲。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的最新《民法通則》中已經明確規定,將我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調整為八周歲,因此規定8~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種是因為患有精神病而導致的意思能力受限制。
身體有缺陷的殘疾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即使其身體有缺陷,并不影響其正常的思維意識,除非其年齡在8~18周歲或者患有間歇性精神病
第十三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種:
1、八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其中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其精神狀況正常時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根據公民的意識能力或者智力狀況確定的,一種從年齡上推斷公民的心智尚未發育成熟,因此規定8~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種是因為患有精神病而導致的意思能力受限制。
身體有缺陷的殘疾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即使其身體有缺陷,并不影響其正常的思維意識,除非其年齡在8~18周歲或者患有間歇性精神病。
三、什么是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四、民法總則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對于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的解釋我們是可以看出,這一條規定基本上我們是可以看出針對為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的,是對于這一類人犯了錯誤的處罰的相關規定。對于這一方面的規定還有相關組織的規定,居委會學校醫療結構等等,所以說我們是要多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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