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立案偵查嗎?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對案件進行立案是有標準的,并不是有人報案就立即立案,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立案首先是行為人存在犯罪的事實,并且犯罪的行為應該是刑法能夠處罰得到的,需要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具備二者全部才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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