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罪怎么認定不知情
首先,需要正確認定案件中相關言詞證據的效力問題。言詞證據包括被告人及同案關系人的供述筆錄和相關被害人的陳述筆錄,被告人及被害人作出的言詞證據能否認定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補強、補強到何種程度,均與言詞證據本身的可信程度有關。
[實踐中,僅有“一對一”言詞證據的案件對言詞證據自身效力的評判尤為重要,如強奸罪和猥褻類犯罪、毒品犯罪、行賄受賄犯罪等,在證據方面只有行為人和被害人、行為人和接受行為人的供述和陳述的情況較多,哪一方的言詞證據可信度更高,需結合言詞證據作出主體本身的情況(如年齡、文化程度)、言詞證據所描述的客觀細節是否符合邏輯和常理(如犯意產生過程、行為具體方式)、言詞證據作出主體與言詞證據反映的內容是否相匹配(如未成年人言詞中所反映的內容特征應與其年齡相適應)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其次,結合相關書證、鑒定結論作為補強,綜合評判。
最后,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了解到,不知情交付欺詐性取財案件中受騙的被害人,屬于為欺詐者所利用無意識的工具,因此在認定不知情的時候要根據是否為無意識來進行犯罪的。而且對于詐騙從犯的認定也是要根據相關言詞證據的效力,以及相關書證和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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