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否有限制?
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嚴謹的來說,公安機關可能在一周左右就會告知受案人是否立案,立案之后公安機關的工作就是偵查了,至于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掌握犯罪證據這都是沒辦法提前預知的。雖然受害人希望公安機關能盡快的破案,但公安機關也要根據受理案件時間的先后順序,案件的社會影響度等這些綜合的因素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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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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