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國家制定民法的主要原因,還是為了更好的建設和諧的社會,一起發展共同進步,同時也是為了約束不法分子的行為。那么民法總則一百九十四條的主要內容是什么?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識,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有關內容。
一、民法總則一百九十四條有什么內容
關于民法總則一百九十四條的具體內容有以下解答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就第1款而言,所謂障礙即使權利陷入“權利不能得以行使的狀態”,而權利得以行使需要滿足三個方面條件:1.權利人方面得以行使權利;這就要求權利人確定(如第3項);權利人具備行使權利的能力(如第2項);2.客觀方面不存在障礙(如第1項、第4項)。于此需要注意的是,這里不存在義務人不確定的情形,一旦存在不確定的情形,訴訟時效尚未起算,也不存在中止情形(第188條第2款)。至于第5項,是一個兜底規定。
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是一種保障公民等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的。從民法總則一百九十四條的相關內容就可以看出,民法是一種總結民事活動的制定本法。我們只需要做到一點,那就是遵守法律規則,不違法,就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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