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樹山被立案偵查后果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一般會有三種結果,一種是達到量刑標準,判處徒刑。一種是是構成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免于刑事處分。一種是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從司法實踐來看,立案偵查的大部分會做出有罪判決(原因很簡單,立案之前已經進行初查,已經有基本確定的證據證明有罪)。
在訴訟法中包括立案和偵查兩個章節,立案與偵查是兩個不同的訴訟階段。立案又稱立案階段或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和立案。立案又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立案包含受案、初查和立案,狹義立案指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了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實,抓獲犯罪人,而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什么情況下公安局可以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三、公安局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參照盜竊案立案標準執行);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等等。
國家公職人員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偵查的話,立案偵查的部門是國家紀檢委,而不是公安機關,但無論是國家紀檢委還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等同于判刑,只不過,大家要知道被立案偵查其實就說明已經有證據證明確實涉嫌犯罪了,特別是對國家工作人員不會輕易的立案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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