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主動立案偵查自訴案件有哪些?
公安主動立案偵查自訴案件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造成社會問題的案件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需要明確的是,一般情況下,自訴案件是不需要公安機關主動偵查的,一般涉及到民事糾紛的相關案件都由當事人對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但如果涉及到當事人的行為已經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則公安機關必須進行主動的立案偵查,以避免出現相關問題。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是多久
公安立案偵查有期限嗎?立案偵查有什么程序?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打官司要交些什么錢
2021-01-02判定為同一商號的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28什么是文字商標
2021-01-06不動產抵押未登記合同有效嗎
2021-01-14胎兒親子鑒定的方法及效力是什么
2021-03-26通過房產中介買賣房屋有何風險
2021-03-18派遣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2021-02-10干活慢會被辭退嗎
2020-11-29保險公司的形式有哪些
2020-12-03免責條款不說明保險事故就不免責
2021-02-10商務旅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范圍
2020-11-23保險合同中間人與保險合同輔助人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29滴滴快車保險公司賠嗎
2020-12-13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向誰索賠,索賠的流程
2020-11-24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需要登記嗎
2021-02-03兩年沒檢車沒交保險現在想用還能車檢嗎
2021-02-01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流程,保險理賠的原則有哪些
2020-12-05車險理賠的常見問題律師解析
2020-12-12簽訂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定程序
2021-02-25劃撥土地轉讓時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什么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