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上訪要挾政府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犯罪是指違反我國《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如果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并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或刑事違法性,或者本身是合法行為,那么我們就不能認定該行為構成犯罪。
所謂威脅或要挾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但是并沒有達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尚有考慮的余地。通常表現為:以在一定時間或者條件下,對被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要挾;以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如利用栽贓陷害相威脅、相要挾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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