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盜竊亮出刀具屬于什么類型的罪行(案例分析)
案例
2005年3月5日深夜,張伙同另外2人在宿遷市區某超市偷東西。當經過超市賣餐具的貨架時,李某將一把大約15厘米長的水果刀放在褲子的口袋里。3人作案后準備離開時,遇到超市保安人員盤查,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見狀未敢阻止,予以放行。幾天后李某再次來到該超市時,被超市保安人員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
分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使盜竊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對保安進行威脅,從而使盜竊轉化為搶劫,對李某應按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刀具是盜竊所得,放在褲子的口袋里,當遇到超市保安盤查時,刀具從褲子的口袋里掉出,李某當場使用暴力的情節不明顯,定搶劫罪不適合,應以論處。
相關知識
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中作為罪體客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
行為的主體性涉及行為主體的問題,它揭示了行為是人的行為,將一定的行為歸屬于人,這里理解行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為的主體性將行為主體界定為人,從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為犯罪主體的可能性。因此,行為的主體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實施行為的某種資格,但行為的主體性只是對行為的主體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并處罰金。由此可知,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有法律規定的上述行為時,就應被定性為搶劫罪。
正是因為我們法律的完善才使得我們國家對于我們生活的管理更加的合理科學,更加的有利于我們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對此我們應該持有感恩的態度。以上就是律霸網為我們帶來的知識,如果您還有想要了解的,歡迎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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