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別人財產多少是刑事責任
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可以查閱當地的有關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有關規定。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況,僅有刑法規定的下列三種:
(1)代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等而持有大衛保管;
(2)撿拾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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