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別人的遺忘物盜竊罪是否成立
并不是行為人遺忘了東西,該被遺忘的東西就成為了遺忘物。遺忘分為長時間遺忘和短期性遺忘,暫時性的遺忘,若時間短,距離近,人和物的距離較近,此時別人拿走遺忘的東西則仍然屬于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雖然盜竊罪和侵占罪同屬侵財型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對象是本人無所有權的公私財物。但兩罪犯罪故意產生的狀態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為人的犯意是產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財產的狀態下,其目的是將已合法持有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而盜竊罪中行為人犯罪故意產生時該財產還處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過秘密的手段將他人有效控制的財產據為己有。
可見,侵占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將處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拒不退還所有人。而盜竊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也即侵占罪與盜竊罪的本質區別在于持有人是將他人財物“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秘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秘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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