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能增訴訟請求?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不能增訴訟請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是不能變更訴訟請求的,如果法院未立案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于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二、刑事自訴案件庭審程序是怎樣?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提起自訴的,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于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法院受刑事自訴案件后,準備開庭事宜。如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布有關事項等。
4、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5、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準許,記入筆錄并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6、庭審結束,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刑事類型的案件跟民事類型的案件,在程序方面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的,比如說我們國家的刑事自訴類型的案件,雖然說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訴訟,但是在立案完成之后的,不能夠隨便的改變訴訟請求的,這和民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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