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禁養限養已從南方推進到全國各地,養殖場拆遷退出越來越普遍。最近不少養殖戶詢問養殖場退出拆遷該怎么補償:有的反映限期拆除騰退沒給任何補償,也沒發給拆除公告;有的不在禁養區也要被拆;被拆除的養殖場有經營手續不全的,也有經營備案手續齊全的。
關于拆除范圍,實際情況的確已經不僅局限于禁養限養區內的養豬場、養雞場們了,各地區被要求退出的養殖場大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禁養限養區內養殖場、養殖戶;
二是主要河流流域限制范圍內的養殖場戶;
三是手續不合格的,包括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超范圍經營、動物防疫檢疫不合格的、環保排放不達標的養殖場、養殖戶等。
關于拆除公告,這個肯定是應該有的,這是拆除和補償的依據。
關于資金補償,補償普遍是養殖場騰退的最基本原則,但各地標準不一,一般是根據各地方經濟情況而定,不過大體都包括三個方面的補償:
第一畜禽清退補償,一般情況下參考動物強制撲殺補償標準;
第二地上物騰退補償補助。這一項由專業評估機構對養殖場地上物面積、房屋、相關設施等進行評估后給出;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這是一次性的。
有的同人問,養殖場手續不全是不是就有理由不給補償了?根據新近發布的北京市通州區的養殖場退出實施方案看,被要求騰退的養殖場無論手續全或不全都是分別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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