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認定
1、經過多次催款如石沉大海,這證明了透支人沒有償還的主動意愿。
2、立案后調查證明透支時期透支人經濟來源滅失或入不敷出不可能有償還的能力;或完全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則可認定透支時就沒有想到要主動償還的問題。
結合以上兩點,可以認定該透支行為是非法占有。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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