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要準備什么材料
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必須用黑色簽字筆本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二份。
注:訴狀及證據材料必須是A4紙,且紙張左側預留2CM的裝訂線。如被告為兩個時,則提交三份訴狀及證據材料,依此遞增提交。
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在龍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應有具體委托授權事項。公民委托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委托人涉外、港澳臺,其委托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系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復印件)。
二、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嗎
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由于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并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因此要是自訴案件被告人不到庭的話,那只能是終止審判。被告方脫逃或其他情況無法參與訴訟程序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一旦被告人無法到庭,應當中止偵查或中止審理,一切訴訟關系(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都處在等待解決的狀態中。
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又有哪些不同
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調解?
哪些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2020-12-29訴訟離婚中偷拍偷錄的證據有效嗎
2021-03-19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怎么規定
2020-11-14速裁程序是一審終審嗎
2020-12-21判決書是否屬于個人隱私
2020-12-11競業限制沒有補償還存在嗎
2020-11-15怎樣寫離婚證據目錄范本是怎么樣的
2020-12-23倉儲合同中違反有效承諾合同是否能成立
2020-12-03承包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2-14把房產證抵押需拿出房產證嗎
2021-02-0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是什么
2021-01-02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合同關系是否繼續存在
2020-12-28勞務派遣資質是否全國有效
2021-02-10試用期想辭職不給辦離職手續怎么辦
2021-03-2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手續是怎樣的
2021-02-08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0-11-21胡某訴某起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0-11-29倉儲物保險的代位求償權
2021-02-12家財被盜未及時報案保險公司拒賠
2020-11-28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具體有哪些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