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還能拿到拆遷獎勵費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被拆遷人能不能獲得獎勵,要依據具體的獎勵辦法而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拆遷獎勵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的,是指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進行獎勵的情形。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獎勵是什么?國家有什么文件規定?
拆遷獎勵夠高,協議就一定能簽嗎?
榮昌縣城鎮房屋拆遷補助補償獎勵等費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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