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被侵占怎么辦
可以起訴。
《物權法》第42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guī)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guī)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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