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侵占遺失物罪的立案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撿到遺失物應如何處理
《物權法》第l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權法》第lll條則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任何人撿到遺失物以后,應該找尋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要妥善保管遺失物,而不能據為己有。
當有失主來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費用,比如為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的交通費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報酬,更不能以不歸還遺失物作為索要報酬的手段。但是,按《物權法》第112條規定,對失主曾經公開懸賞尋物的,拾得人有權要求失主支付承諾的賞金。
遺失物亦可適用善意取得
1、讓與人對于轉讓標的物應當是無處分權。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形: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所有權和讓與人對標的物無法律上處分權。讓與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嗣后因某種原因喪失處分權的,亦可發生善意取得。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條件下,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標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因素判斷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有償方式,以合理的價格,而非明顯低于市場同類物的價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經驗或生活經驗,受讓人受讓財產應當注意財產的來源并支付相應的價格。對于讓與人無償讓與標的物,理應引起受讓人疑問。如是受讓人并未疑問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受讓標的物,則表明受讓人的善意有問題。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受讓的標的物,如果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屬于應當進行登記的財產的,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登記;如果是不需要登記的財產,則該財產已經交付給了受讓人,受讓人已經取得該財產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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