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方調解協議書內容
甲方:
乙方:
對于2008年1月15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45000.00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2000.00元)。
二、損失賠償包括乙方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賠償。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支付乙方20000.00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后,支付給乙方。乙方的具體配合工作是指本協議第七條的約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于協議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鑒定、提供所有票據等等,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返還相當于保險公司理賠給甲方的金額。
七、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私了”與“公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不同之處
從處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與“公了”的內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點:
“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公了”事故時,警察只按照責任的劃分及法律規定作出原則性的結論,而不參與當事人之間具體的“討價還價”和轉交現金。
“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或對責任確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現場“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時,只要警察認為事故事實清楚并已確定了責任,就必須撤除現場,即使當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強制撤除。
“私了”事故,不存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公了”事故時,警察必須履行職責,對證據確鑿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交通事故雙方協商私下調解協議書內容?交通事故私下解決是可以,但不是所有事故發生后都能夠私下協商解決,私了也要有前提條件,有些時候私了反而給受害者帶來損失。交通事故雙方協商私下賠償的人可以找律霸網上的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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