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怎么辦
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在實際中,只有正確的處理交通事故才能更好的進行事故的處理,對于肇事者來說能夠減少經濟的損失,希望本文的內容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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