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其中,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是間接犯罪故意。犯罪目的是行為人積極追求、力爭實現的目標。因此只能存在于持有希-望的意志因素的直接犯罪故意之中。而在間接犯罪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在意志因素上對犯罪結果所持的是不排斥、也不追求的放任態度.他不具有積極追求、力爭實現某一個特定犯罪結果的主觀心理.所以沒有犯罪目的。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非法占有他人則物的犯罪目的是合同詐騙罪的定罪必備要件,所以合同詐騙罪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構成。目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對于在間接犯罪故意心理支配下的涉及合同的犯罪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但在理論界有些學者提出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還包括間接故意。他們認為,行為人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時通過欺騙與對方訂立合同,然后再想辦法,有辦法就履行,沒辦法就不履行。這種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心理特征,恰恰是明知無履約能力和簽約條件,可能會由此給對方造成嚴重后果,而對之持放任態度。還有人認為,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自己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尚無把握,而把履行合同的能力寄托在將來的時運上。合同訂立后,先將對方的定金、預付款據為已有,然而對履行合同抱著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態度,有辦法就履行,沒有辦法就不履行。如果實際上最后沒有履行合同,而是把已得到手的財物非法占有,這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應屬間接故意。
筆者認為,合同詐騙行為人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行為人對損害他人財物這一結果必然持積極追求的態度。就合同詐騙罪而言,其犯罪故意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認識的詐騙行為,從而占有對方財物的主觀心理態度。行為人將定金、預付款占為己有,是行為人通過實施簽約、要求對方履行、接受履行等一系列積極追求行為發生的結果。從行為人的主觀看,他只可能是希-望占有他人財物,不可能是放任。行為人放任的主觀心理態度針對的不是占有財物,而是合同的履行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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