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不僅符合合同履行上的誠信原則,更有利于及時化解醫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目前,我國醫患關系仍很緊張,醫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絕不單單是為了分散經濟風險,更是希望能由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處理醫患糾紛,以維護醫務人員的人身權益和醫院的正常秩序。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規定強制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有利于緩解我國目前日益突出的醫患矛盾。由于醫療服務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以及社會輿論往往傾向于同情相對弱勢的患方,故在醫患糾紛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權利往往容易受到忽視和侵犯
其次,規定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也將有利于保障患方得到及時救濟。在強制保險人代被保險人處理受害第三人的索賠事宜的情況下,受害第三人可以繞開被保險人而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這就減少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中間環節,節約受害人的時間和精力。而且,由相對中立的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共同調查事故的原因,還可以大大減少患方對醫療機構普遍存在的不信任感和抵觸情緒,避免醫患糾紛久拖不決的情況,從而進一步提高患方獲得救濟的效率。
綜上所述,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定保險人介入醫患糾紛處理不僅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且有助于醫患糾紛及時而公正的解決,促進醫患和諧和醫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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