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之外的,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如軍用被服、糧食、油料、建筑材料、藥品等。但只限于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軍用物資,不包括在工廠制造過程中的或已經報廢的軍用物資。因為不是正在使用或儲存備用的物資,或者已經報廢的物資,即使是被犯罪分子搶走,也不會直接影響部隊的戰斗力,沒有特殊的危害性、因而不能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處罰。軍用物資的范圍不能擴大,不能把搶劫軍隊的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及軍人個人所有的生活用品的行為,當作“搶劫軍用物資”處理,也不能把搶劫警用物品包括在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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