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代理權限有哪些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權限: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后能再起訴嗎?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一種是當事人自愿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愿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于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權限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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