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立案形式審查還是實體審查?
自訴案件立案一般是形式審查,而實體審查會放在接下來的調查和審理環節進行。而自訴案件在進行立案的形式審查時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2、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3、對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4、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5、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二、登記立案的案件范圍
(一)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的案件范圍
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二)不應予以登記立案的案件范圍
此外,對違法起訴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范圍之內。
比如,當事人起訴的事項按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法院應當及時釋明,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綜上所述,自訴案件通常就是受到傷害的當事人自己去起訴后才會有檢察院介入幫助指控的,所以當事人還得親自去法院交一些材料后才能得到立案,而在立案之前會對當事人交出來的文書材料、提交日期還有當事人的資格是否具備等方面加以審查。
自訴案件立案審查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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