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4時5分,趙某駕駛一重型半掛車與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尾部碰撞,造成趙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駕駛車輛超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張某的車輛在投保前經過改裝,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三責險和不計免賠附加險。但同時,保險公司的三責險保險合同中又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該條免責條款字體加粗顯示。事發后,趙某家屬主張張某車輛投保有不計免賠附加險,要求保險公司全額理賠,該公司抗辯投保車輛超載,具有合同約定的違法情形,保險公司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
【解析】
本案中,關于投保車輛超載,保險公司能否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有人認為,投保車輛超載,符合合同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且免責條款字體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故保險公司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
小編認為,投保車輛投保前已經改裝,目的是超載,保險公司知情仍然同意承保,就不能以此為由獲得免賠。
首先,車輛在投保前已經改裝,而改裝的目的顯然就是為了超載,保險公司對車輛改裝知情并同意承保且至案發時未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同樣具有過錯,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免除賠償責任。
其次,趙某一方認為投保人投保有不計免賠險時,保險公司不享有免賠權。投保人投保不計免賠險的目的是出現免賠情形時同樣獲得賠償,但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又在不計免賠以外又規定免賠情形,雙方對免責條款的適用和理解發生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投保人投保不計免賠險的目的是出現免賠情形時同樣獲得賠償,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卻在不計免賠以外又規定免賠情形,保險公司對該條款的解釋為即使投有不計免賠險,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仍然享有絕對免賠率。保險人與投保人對格式條款有兩種理解,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采納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利的理解。因此,保險公司不可以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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