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乘坐在駕駛室內的李-忠因車輛慣性被甩出車外致高位截癱。8月17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朱-飛、朱-元賠償原告李-忠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64.82萬元,其中的62萬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
2008年11月7日,被告朱-飛駕駛贛D5222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由南往北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236KM+650M處時,由于對路面動態疏于觀察,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主車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由于慣性作用,掛車擠壓主車,造成原告李-忠從主車駕駛室甩出車外跌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江西省交警總隊直屬五支隊第一大隊認定,被告朱-飛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忠不負責任。
李-忠受傷后住院治療6個多月,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構成一級傷殘,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存在部分醫療依賴。經查,肇事車輛系被告朱-飛、朱-元所有,原告李-忠系兩被告雇請的駕駛員,該車輛主車和掛車分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車上人員險。事故造成原告李-忠等各項損失共計64.82萬元,李-忠遂訴至法院。
【分析】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由于被告朱-飛駕駛贛D52225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對路面動態疏于觀察,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主車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由于車輛慣性作用,掛車擠壓主車,致使原本坐在駕駛室內的原告被甩出車外跌成重傷。根據公安交警部門的認定,朱-飛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系被告朱-飛、朱-元所有,故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朱-飛、朱-元共同承擔。鑒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乘坐在主車的駕駛室內,相對于主車其是車上人員,但后來由于慣性作用,掛車擠壓主車,造成原告甩出車外跌傷,此時原告相對于掛車屬于“第三者”,故保險公司還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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