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勛章設立過程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法草案》2015年8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十六次會議審議,于同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在2016年1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第一條 為了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模范工資待遇
(一)?從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的先進個人,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報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可列入本單位提前晉級或越級晉升的范圍晉升職務工資;屬企業單位的,其所在單位有晉級指標時,要優先給予升級;并頒發一定獎金。
(二)?獲得"市勞模"稱號的先進個人,按有關規定參加省、市工會組織的療養、休養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應予照發,其活動所需的各項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經費列支渠道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獲"市勞模"稱號的先進個人,在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由所在單位根據上年的預期壽命,按本市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5%,發給一次性補充生活保障金。
本市建國以來獲得"市勞模"稱號的先進個人,離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其中:省勞模110元,全國勞模和全國先進生產工作者120元)。
(四)?違反黨紀、政紀、國法,受黨內或行政處分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勞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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