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的認定
首先主觀目的不同。這兩種行為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間接牟利;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單方義務”,然后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因此,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1.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
2.從欺詐的程度看,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的限度內,而仍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3.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
4.從欺騙的手段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任使行騙得逞;而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并未充當經濟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即作為侵犯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已經進入經濟合同設定的生產、流通領域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
(二)劃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的認定
一般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區分:
1.主觀方面。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
無履行能力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
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履約能力。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擔保;
3.欺騙手段的程度。行為人是隱瞞真相、虛構履約能力,還是只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實之處。
4.履行合同的行為。訂立合同后,行為人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在獲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還是對履行合同有較積極的態度,既取得一定利益,同時又承擔了一定的義務。
上述區分兩者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濟利益。而對該目的的認定則可以參照上述二的內容進行判斷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一個人可以辦兩份租賃合同嗎
2021-02-03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2021-02-07在國外和外國人結婚需要在國內辦哪些手續
2021-01-17開發商在建工程抵押可以預售嗎
2021-03-13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021-01-05婚前財產是否一定歸個人
2021-03-20民事執行基本原則
2020-12-23房屋繼承公證有哪些程序
2021-01-30實施家庭暴力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2021-01-18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2020-12-19格式合同侵害什么權益
2021-01-24簽訂勞動合同訴訟時效怎么算
2021-03-192020如何確認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什么特征
2021-03-13離職補償金標準含年終獎嗎
2021-01-02宜昌市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1-20勞動糾紛是否堅持屬地管理
2021-02-21怎樣區分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解除
2020-12-26財產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律依倨
2020-12-05保單質押率的含義是什么
2021-01-08沒有保險合同逃逸是否免責
2021-02-13